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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《江苏省省级通用性应急物资代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2024-07-13 06:55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、各有关单位:

     现将《江苏省省级通用性应急物资代储管理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望遵照或参照执行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2年3月1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 

 

江苏省省级通用性应急物资代储

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 总 则

 

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》(民发〔2014〕221号)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、省财政厅、省应急厅《江苏省省级通用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》(苏粮发〔2022〕2号)等相关文件,制定省级通用性应急物资代储(以下简称为代储物资)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 为加强代储物资的管理,确保代储物资数量真实、质量合格、储存安全,做到管理规范、调拨及时、应急管用,有效发挥作用,凡从事或者参与省级代储物资储备与管理活动的单位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

第三条 省级代储物资是指省级财政资金购置、上级调拨、捐赠,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承储的,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生活的各类物资。

第四条 按照反应迅速、布局合理、保障有力的原则,省级代储物资储备采取“政府委托、部门监管、财政补贴、企业代储”的方式进行管理。

 

第二章 职责分工

 

第五条 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代储物资的行政管理工作,确定物资代储单位,并与承储单位签订代储合同,对省级代储物资的储备数量、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。

物资代储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:

(一)由具备物资储备基本条件的中标企业代储;

(二)由省内符合条件的政府物资储备单位代储;

(三)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,租用社会仓库代储。

第六条 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代储物资计划、年度预算安排和监督检查情况拨付代储物资管理费用,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。

第七条 代储单位负责省级代储物资的日常维护、管理和轮换预警工作,严格执行省级代储物资管理规定,并接受监督与检查。

 

第三章 代储条件

 

第八条 代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本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仓房及配套设施产权自有。

(二)存储库符合《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》基本要求。基本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设备。

(三)存储库(区)基本符合《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》《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》等相关要求,救灾储备管理制度,安全防护设备齐全。

(四)存储库布局合理、流程畅通,按物资特性分类集中储备。物资仓储区与管理区和粮食储存等其他功能区隔开。周边无污染源、危险源,远离泄洪区。

(五)存储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,服从行政监督。代储前三个年度内没有违反政策法规的记录,没有因自身违法经营引发的经济纠纷,没有发生储存损毁、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。

第九条 代储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,企业诚信度较高,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
 

第四章 代储管理

 

第十条 仓库要求:仓库存储条件应满足代储物资的存储基本要求,划分专门区域、挂牌明示。

第十一条 入库管理:进库物资需严格清点、验收,认真登记造册,做到账目清楚。

第十二条 在库管理:

(一)代储物资入库后,做到分类码放整齐,并配挂标注明确的品名、产地、数量、入库时间及建议使用年限等内容的标牌。

(二)定期检查代储物资质量状况,定期通风、除湿、晾晒,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霉蛀、防鼠蚁、防污染等工作。

(三)及时对代储物资进行轮换预警,确保代储物资不超过保质期或建议使用年限。

(四)专人管理、定期清点,做到账物相符。

第十三条 动用管理:代储单位接到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调拨指令后,按先进先出的原则,立即组织调运,按时送达指定地点。

第十四条 回收管理:回收的代储物资应及时晾晒、消毒、维护、配套整理后登记入库。

第十五条 代储费用:对代储单位按照年度实际储备物资总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费补助,专项用于代储单位管理储存省级储备物资的仓库占用费、仓库维修费、物资保险费、物资维护保养费、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支出。

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:

(一)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负责监督管理省级代储物资。

(二)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、省财政厅负责检查代储物资的储存情况。

(三)代储单位每季度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代储物资库存情况。

 

第五章  罚  则

第十七条 代储单位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权解除代储合同,取消其代储任务。

第十八条 对存在骗取、套取代储管理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,根据《招标投标法》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和《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十九条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。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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